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只起补充和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从效力上看,英国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同时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以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
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如果不通过这个过程,制定法就不能变成真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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