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因此,烟花属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法律赋予其占有人、使用人较强的安全保障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之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其占有人、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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