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机动车扣留后,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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