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第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二、超出法定出资额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份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份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此外,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也有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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