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权利主体是指当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过错方的配偶,义务主体是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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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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