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也就是说,婚前共同买房,分手后按一般共同共有来分割,约定各自份额的按照约定份额分割,没有约定份额的按出资比例来分割,不能出资比例的一般按一人一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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