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法律依据】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为1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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