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能等技术指标,
2、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
4、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7、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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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