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新出台的《民法典》首次对认购书、认定书等协议的性质进行规定,也首次对预约合同进行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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