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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