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具体如何计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向。但可以确定的是,如果2018年的年终奖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发放,还将按之前分摊到各月的方法计税,且适用的是5000元的起征点和新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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