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力,如果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剥夺了政治权利就没有选举权,只要法院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已过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就有选举权,所以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选举法》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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