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利益就是当事人对审级制度所享有的利益。
比如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如果不发回重审,就会侵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导致一审终审。
我国的审级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由它审判辖的规定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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