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制衡与监督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监事会制度是实现权利制衡的重要制度安排。从1602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设立监事会以来。监事会已经走过400年历史。然而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明确要求实行监事会制度才不过短短的10年。1992年5月由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第63条提到:“公司可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据此,一些股份制试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始设立监事会。1993年12月由全国人大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2、1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把“可”字去掉了。一字之差,反映了决策层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监事会成了强制性公司治理机构,。不可取代,否则即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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