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特殊情况下有异议的依规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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