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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