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作品上署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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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