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纠纷可以搜集以下证据: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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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地的交接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