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成年人(如父母或老师)对小孩(子女或学生)身体使用的惩罚,可表现为各式殴打、罚站罚跪等。
体罚定义的标准有以下几点。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让学生罚站两分钟属于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借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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