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0号,财税33号文件在第三条关于取消税目“取消护肤护发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列入化妆品类”。目前应税化妆品是指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普通清洁、日化用品是不征的。化妆品护肤品的消费税率是百分之三十,即应纳税额等于销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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