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收购是一种收购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相对公开市场而言,而非黑市交易),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89条第二、三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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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89条第二、三款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