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1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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