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1、依据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财会22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2、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该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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