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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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