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应予支持: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或中止:第一,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第二,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第三,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或其他义务人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或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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