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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