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供电的一般规定有以下几点: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2、火灾消防及其他防灾系统用电,当建筑物为高压受电时,宜从变压器低压出口处分开自成供电体系,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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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类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