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察执法活动有管理和监督权的有人民检察院、其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督察部门。
我国《警察法》规定,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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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