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才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我们通常把前一种称之为“恶意逃废债”。
2018年8月份,互联网金融办发布《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将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与此同时,各地互联网金融协会也陆续对恶意逃废债展开打击行动。这意味着P2P逃废债借款人不仅在银行体系无法获取贷款,在互联网金融体系和消费金融体系也将无法获取贷款,其他行为也可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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