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关系
1、中央: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等。
2、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3、地区: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和直辖市辖区直属行政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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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辖区、自治县、自治旗、县级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5、街道: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建制市的市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管理的单位。
6、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建制镇政府所管辖的行政管理机构单位。
7、乡:指乡一级人民政府及直属行政管理单位。
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按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12404-97)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中央:10;省:20;市、地区:40;县:50;街道、镇、乡:60;街道:61;镇:62;乡:63;居民、村民委员会:70;居民委员会:71;村民委员会:72;其他: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