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子女的,由子女赡养。子女全都去世的,由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
如果应赡养而未赡养,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承法》第十三条中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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