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对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
1、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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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