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没有“待岗”的概念。所谓“待岗”,是指职工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
关于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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