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
1、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本规定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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