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法说,是由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的一共国际私法学说;
2、库克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内国法院适用或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其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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