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第二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可以人为的解除的。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可以人为解除的。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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