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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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