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
《合同法》确立了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效力不轻易作无效认定,只在该法第52条、53条规定了合同或合同中有关条款无效的情形。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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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从本案的情况看主要涉及第52条规定的第二、第五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