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和股权增持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可以出质的,而股权质押借款的用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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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