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是在消费方面具有较大程度外部性的一类公共物品,它具有两个特性:
消费中的争夺性,即一个人对某物品的消费可能会减少其它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消费中具有排斥性,即只有那些按价付款的人才能享受该物品,准公共物品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如大多数城市公用设施、公共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等。纯粹公共物品:
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或服务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的成员所共享,不可分别享用或限定享用 ;消费的非竞争性,某个人或企业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享用,不排斥、妨碍其他人或企业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他人或企业享用的数量或质量;受益的非排他性,在技术上无法将拒绝为之付款的个人或企业排除在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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