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廷龙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廷龙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书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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