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3、生产者、销售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3、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4、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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