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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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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