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法律宽简、稳定、划一,以利于执行和遵守;严明法制,一断以律;主张立法宽简与划一。宽即要求刑罚应该宽大,不搞严刑峻法,简,即要求法律要简明扼要,使百姓一目了然,知所以避就,以发挥法的预测作用;贵、良、贱同罪异罚。要求刑罚应该宽大,不搞严刑峻法,简,即要求法律要简明扼要,使百姓一目了然,知所以避就,以发挥法的预测作用;贵、良、贱同罪异罚。唐代将居民分为特权者、良人、贱民三等。特权者包括皇帝、贵族、官僚及其亲属,他们享有各种法律特权;同居相为隐,同居相为隐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窝藏犯罪,可以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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