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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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