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2、制定招股说明书。
3、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
4、募股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发起人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5、发起人应该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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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取得验资证明。
7、召集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
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