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
2、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
3、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
4、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
5、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且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的;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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