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民间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是要让大家失望了,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无法证明老赖将财产转移给了子女,则子女没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当然有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如果是未成年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人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存款,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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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