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道路均应有无障碍设计。 2、无障碍设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大中型公共建筑和中高层建筑与公寓建筑应不小于2、00m,小型公共建筑和低、多层居住建筑应补小于1、50m。 4、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大、中型公用建筑应不小于1、50m,小型公用建筑应不小于1、20m。 5、公用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两侧应设扶手。楼梯踏步不应采用无踢面和凸缘为直角形踏步。明步踏面应设高度不小于50mm安全挡台。 6、台阶从三级起应设有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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