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奖励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立功人员的奖章。各国军队大都对军队立功人员设立授予军功章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以来,重视开展立功授奖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立功授奖制度。1963年9月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军事法规中,都规定了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评定方法和奖励方法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每年评定一次,通常由群众评议,党委(支部)和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必要时可由领导机关评定。评定后,庆功报喜,授奖,并授予军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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